廣州白云產權經紀有限公司
公有物業出租交易操作規程
(2019年10月1日頒發,2021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白云產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交易機構”)公有物業出租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規范白云區公有企業物業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云府辦函[2018]1175號)、《廣州市白云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白云區公有企業物業出租管理的補充通知》(云國資[2019]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由廣州市白云區區屬國有企業、供銷社企業、鎮街企業及區屬國有企業、供銷社企業、鎮街企業下屬的各級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實際控制企業和托管企業(以下統稱公有企業)負責經營、出租的房產(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著物(以下統稱物業)均適用本規程,包括:
(一)公有企業自有物業。
(二)行政事業單位委托公有企業管理的物業。
(三)無明確權屬人但由公有企業實際占有使用的物業。
(四)公有企業擁有的其他物業。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公有物業出租(以下統稱物業出租),是指公有企業作為出租人(以下簡稱委托方),將物業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意向方)使用,并由意向方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廣州市白云區公有企業依法開展物業出租的適用本規程。
第五條 從事物業出租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不得出租:
(一)物業權屬存在糾紛的。
(二)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業出租權利的。
(三)共有物業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五)已抵押的物業,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物業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本交易機構、委托方應對意向方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九條 委托方向本交易機構申請辦理物業出租交易時,應與本交易機構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同時遞交交易方案及相關資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準確。委托方對意向方資格條件作出限制的,應向本交易機構遞交意向方資格條件判斷標準或說明文件。
第十條 本交易機構對委托方遞交的材料及物業出租披露信息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審核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委托方提交的交易方案及相關材料內容制訂《交易規則》供委托方蓋章確認;審核不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委托方。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十一條 本交易機構收到委托方蓋章確認的《交易規則》后3個工作日內制訂信息公告,并通過本交易機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信息公告,廣泛征集意向方。
第十二條 信息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地址、面積、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公告期限、交易方式、掛牌價格、交易保證金設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報名時間、地點、提交資料、注意事項等;
(四)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每輪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限自發布之日后第一個工作日開始計算,以公告中所列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如在公告期滿后項目未能順利成交,委托方可就繼續公告事宜向本交易機構發出函件。本交易機構根據函件內容發布信息公告。若另行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信息公告發布期間,委托方不得變更信息公告的內容。由于非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委托方應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公告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機構在原信息公告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公告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以書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機構在原信息公告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公告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四章 意向方報名
第十六條 對于采用線下報名方式的項目,意向方應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按信息公告要求攜帶報名所需資料到本交易機構現場辦理報名登記手續并索取交易文件(工作日及工作時間內接受報名),逾期不再接收報名且不接收任何報名材料。
第十七條 對于采用線上報名方式的項目,意向方應在信息公告期限內登錄本交易機構競價交易平臺(http://www.bycqjy.com/)注冊用戶,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報名材料。意向方應對其上傳相關的報名材料前自行核對并保證材料的齊全性和規范性。
若項目設有資格審查環節的,意向方還須在公告期內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前往本交易機構現場提交與上傳報名材料一致的書面材料。本交易機構對意向方線下與線上所提交報名材料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第五章 查看標的物
第十八條 意向方查看了解標的物的,委托方應予以配合。
第六章 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本交易機構對意向方遞交的報名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在審核結果確定后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或站內信方式通知意向方。
對于委托方審查資格條件的項目,在信息公告期滿后,委托方自行派出2-3名審核人員至本交易機構處對已繳納交易保證金且通過本交易機構審核的意向方進行資格條件審查,意向方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實質滿足委托方提出的“意向方資格條件”由委托方負責審查,并由委托方負責對“意向方資格條件”進行解釋。本交易機構在收到委托方的審核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將資格審核結果以書面或站內信方式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條 意向方應按照信息公告中的要求向本交易機構繳納交易保證金。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自行放棄參與交易資格。交易保證金金額由委托方確定。
第七章 確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家或以上符合“意向方資格條件”且按時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現場競價、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意向方資格條件” 且按時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方的,本交易機構將對征集意向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情況下,將采取協議租賃方式進行交易。
第八章 組織交易及簽約
第二十二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組織交易并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三條 委托方及競得人應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的規定與本交易機構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 委托方及競得人應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的要求及交易結果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簽訂后,委托方應向本交易機構遞交一份復印件備案。
第九章 資金結算
第二十五條 物業出租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意向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應交款項(含履約保證金、首期租金等),一般以人民幣結算。交易保證金應通過本交易機構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 如意向方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本交易機構發出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或站內信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原匯入路徑無息退回。
第二十七條 如意向方于交易活動前以書面形式向本交易機構提出放棄參與交易活動及意向方未被確認為競得人,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于交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原匯入路徑無息退回。
第二十八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委托方及承租方出具的劃轉函件以及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劃轉交易保證金。若競得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交易合同(含逾期簽訂或放棄簽訂等情況),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簽訂交易合同時應繳的款項的,競得人已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將不予退回,并由本公司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將交易保證金余款劃歸委托方作違約金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其它交割事項,由有關各方按交易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章 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規定向競得人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 意向方被確認為競得人后三個工作日內應向本交易機構指定匯款賬戶匯繳交易服務費。若競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交易服務費的,本交易機構在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中直接扣除。本交易機收取交易服務費后,向競得人開具發票。
第三十二條 若因交易雙方不按規定簽訂交易合同或簽訂合同后又解除的,本交易機構向競得人已收取的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章 成交結果公示或公告
第三十三條 如需進行成交結果公示的,本交易機構將成交結果通過本交易機構網站、競價交易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否則,本交易機構將成交結果通過本交易機構網站、競價交易平臺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二章 資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本交易機構于項目結束后對交易項目的文件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三章 交易中止、恢復、終結及發布補充公告
第三十五條 在信息公告發布后,委托方不得無故要求中止、終結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中止、終結交易的,應向本交易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本交易機構在收到委托方恢復交易的書面申請后,應盡快恢復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項目在信息公告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在本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七條 信息公告發布期間,由于本交易機構原因(包括但不限工作人員筆誤)或委托方書面申請需對信息公告進行補充說明的,本交易機構可發布補充公告,公告期限不變。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區外公有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組織開展物業出租的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交易機構對本規程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